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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7月1日新規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將農產品(9.110,0.00,0.00%)、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降至11%。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銷售木材的稅率有三種情況:

(壹)壹般納稅人非林業企業銷售木材的稅率為17%。

(二)小規模納稅人非林業企業銷售木材的稅率為3%。

(三)林業的原木銷售,增值稅稅率是13%。

7月1日起,林業的原木銷售,增值稅稅率由13%改為11%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通知明確,稅率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包括: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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