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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抵扣憑證最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1.什麽是增值稅抵扣憑證?增值稅抵扣憑證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納稅人在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取得或者開具的,記載已繳納或者承擔的增值稅,並據此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具體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

(四)農產品銷售發票;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完稅憑證;

(6)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7)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繳納的道路、橋梁、大門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2.增值稅抵扣憑證最遲應在什麽期限內認證或檢查?

取得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和統壹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進行認證(或核對),並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的管理方式。扣稅清單(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應於簽發之日起18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比對,審核比對通過後方可進行抵扣。

已取得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海關繳款書,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核對)、申報抵扣或申請審核比對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除上述扣稅憑證外,沒有關於抵扣時限的相關規定。

3.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實現扣稅?

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通過掃描認證、網上核對等方式抵扣。

根據有關規定,2016 12 1起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B級、C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升級後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並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

對於2016年5月30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且尚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017年4月30日前,無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並確認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如果找不到相應的發票信息,可以對其進行掃描和認證。

但需要註意的是,掃描認證必須在每個月底前完成,認證後不能更改;網上核對認證的核對周期為每月征期結束後的次日至申報前的次月,可多次核對確認。

4.納稅人丟失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麽辦?

根據相關文件,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

(1)丟失前經證明壹致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2)遺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

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丟失抵扣聯:

(1)丟失前證明壹致的,可提供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2)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進行聯合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

5.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怎麽辦?

對“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後失控”的專用發票,暫不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由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查處。

經稅務機關確認屬於稅務機關責任,因技術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非稅務機關責任、因技術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

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區縣稅務機關會在稅務機關誤操作相關部門核實後出具書面證明;

屬於技術錯誤的,由區縣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後出具書面證明。

6.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後,出現開票、退銷或折扣錯誤怎麽辦?

根據相關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果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銷售部分退貨和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經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以在稅控開票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根據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暫轉出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起作為記賬憑證。

(2)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7.納稅人取得逃(失)稅企業專用發票怎麽辦?

逃(失)稅企業是指不履行納稅義務,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詢問、涉稅事項核實等征管手段仍未能查清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下落的,或者雖能聯系到企業記賬、納稅申報人員,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法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企業為逃(失)稅企業。

逃(失)稅企業在存在和經營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入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範圍。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

(2)直接逃避失蹤人員不納稅申報,或者通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的審核比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未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

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異常憑證由發行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給接收方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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