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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何時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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