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代碼(原規定為10位,2018年1月1日始調整為12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代碼原為10位。
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壹∽四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五∽六位為年份,第七位為印刷批次,第八位為文字版,第九位為聯次,第十位為金額版。
增值稅普通發票第壹∽四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五∽六位為年份,第七位為印刷批次,第八位為發票種類(增值稅普通發票為3),第九位為聯次,第十位為金額版(增值稅普通發票為0)。
2018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將對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調整,新版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調整為12位。
擴展資料:
增值稅發票作用: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商事憑證,由於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因此也是完稅憑證,起到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的作用。
(2) —種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可以用增值稅專發票連接起來,依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每個環節征稅,每個環節扣稅,讓稅款從上壹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壹個經營環節,壹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
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征。
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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