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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將立即退還。每年都不壹樣嗎?

不壹樣。公告的政策享受有很多調整。下面給大家梳理壹下新舊文件的區別。

區分

財稅[2065 438+05]7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21

變異點

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正常按需退稅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筆罰款1,000元以下的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在退稅期的前六個月(含當期)內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單筆罰款6543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筆654.38+萬元,含本數,下同)。

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筆罰款65438+萬元以下除外),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

1.原“36個月”改為“6個月”

2.罰款金額由“1萬元”提高到“1萬元”

3.增加“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發票”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和《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及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並在書面聲明中如實註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務處罰的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予退稅。

這部分分為新的部分,對納稅人提供的信息進行了細化。

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後發生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項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1.原“36個月”改為“6個月”;

2.原來的“下個月”改成了“當月”。

納稅人在12個月內發生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項第7點規定情形兩次及以上的,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之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退稅。

該規定為新增部分,明確了多次違反稅收、環保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從次月起,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和《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及相關條件的,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和《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及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原來的“第二個月”改為“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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