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例如:
購入壹批商品,發放給職工福利費1萬元,稅率17%,轉出的進項稅= 1萬×17% = 17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1700。
貸:庫存商品1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700
擴展信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不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事先沒有確定用於生產或者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額已經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時。,所購商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當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進項稅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