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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轉出意味著什麽?妳為什麽轉學?請給出具體例子。謝謝大家!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購進貨物的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購進貨物用途的改變(如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例如:

購入壹批商品,發放給職工福利費1萬元,稅率17%,轉出的進項稅= 1萬×17% = 17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1700。

貸:庫存商品1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700

擴展信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不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事先沒有確定用於生產或者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額已經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時。,所購商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當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進項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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