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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留抵退稅39號公告原文

增值稅留抵退稅39號公告原文如下:

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現將留抵退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本公告所稱納稅信用等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4、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政策落實工作,摸排存量留抵企業情況,對可能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類施策,認真進行政策輔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5、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並提供納稅人願。

繳納增值稅的立案標準: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 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 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綜上所述,消費稅和增值稅是兩種不同的稅種,各自有其適用的領域和目的。企業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申報和繳納相應的稅款,以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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