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具體內容為:}
{壹、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壹經選擇,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關於發布公告的具體解讀:}
{1.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標準提升之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壹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並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2.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是需要註意的是,納稅期限壹經選擇,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3.關於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壹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在適用政策時,稅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明確《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以後,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4.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的,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不需要預繳稅款。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幹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以後,延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執行口徑,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具體適用免稅政策的解讀: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壹,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壹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依法納稅。
6.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以後,開票系統及開票要求的變化:
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增值稅發票,有效降低納稅人負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自願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