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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聯,也就是第二聯,購貨方記賬憑證丟失了,請問怎麽辦?

稅務上:首先購買方先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後去稅務局接受罰款,然後受票方寫壹份丟失發票情況說明書(加蓋公章)然後把說明書交給銷售方,再由銷售方攜帶購買方寫好的丟失情況說明書(加蓋購買方公章)、記賬聯復印件(加蓋銷售方公章)開具《已報稅證明單》

財務上:丟失前已認證,憑借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憑借銷售方提供記賬聯復印件認證,記賬聯復印件及《已報稅證明單》作為抵扣憑證,銷售方需把稅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貨方作為抵扣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壹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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