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用寫。
根據《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壹、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擴展資料:
壹、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欄次、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壹致,按發票聯次分為兩聯票和五聯票兩種,基本聯次為兩聯,第壹聯為記賬聯,銷貨方用作記賬憑證。
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用作記賬憑證。此外為滿足部分納稅人的需要,在基本聯次後添加了三聯的附加聯次,即五聯票,供企業選擇使用。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二聯(發票聯)采用防偽紙張印制。代碼采用專用防偽油墨印刷,號碼的字型為專用異型體。各聯次的顏色依次為藍、橙、綠藍、黃綠和紫紅色。
三、凡納入“壹機多票”系統(包括試運行)的壹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壹律使用全國統壹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對於壹般納稅人已領購但尚未使用的舊版普通發票。
由主管稅務機關限期繳銷或退回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允許其暫緩納入“壹機多票”系統,以避免庫存發票的浪費,但最遲不得超過2005年年底。
四、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價格由國家發改委統壹制定。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壹機多票”系統的試運行工作,切實做好新舊普通發票的銜接工作。要掌握情況,統籌布置,合理安排.確保“壹機多票”系統順利推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