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記是稅款所屬日期,不是填表日期;
2、壹般來說本期數據指的是本季度數據;
3、本年累計數據就是從當年年初截止到所屬日期的數據;
4、小規模納稅人本身是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是可以讓稅局的工作人員幫忙開具.
5、普通發票數據即小規模納稅人自己開具的普通發票數據.
6、本期應納稅即這個季度應繳納的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填表說明
(壹)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三)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四)本表“所屬行業”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最細項(小類)進行填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附後),僅填寫行業代碼。
(五)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欄,填寫納稅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註冊地址”欄,填寫納稅人稅務登記證所註明的詳細地址。
(八)本表“營業地址”欄,填寫納稅人營業地的詳細地址。
(九)本表“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填寫納稅人開戶銀行的名稱和納稅人在該銀行的結算帳戶號碼。
(十)本表“企業登記註冊類型”欄,按稅務登記證填寫。
(十壹)本表“電話號碼”欄,填寫納稅人註冊地和經營地的電話號碼。
(十二)表中“壹般貨物及勞務”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貨物及勞務以外的其他貨物及勞務。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及勞務。
(十四)本表第1項“(壹)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包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價外費用銷售額,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適用稅率計算調整的銷售額。“壹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壹》第7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欄次數據等於本表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第3項“應稅勞務銷售額”和第4項“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欄數據之和(其中第4項在總局有關事項未明確之前暫不填寫)。“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
(十五)本表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貨物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包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價外費用銷售額,以及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壹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壹》第5欄的“應稅貨物”中17%稅率“銷售額”與13%稅率“銷售額”的合計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
(十六)本表第3項“應稅勞務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壹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壹》第5欄的“應稅勞務”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