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申報銷售額;
2、稽查查補銷售額;
3、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的區別:
1、增值稅稅率是壹般納稅人使用的,有17%和13%、11%(營改增運輸企業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500萬及以上)、6%(營改增現代服務業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
2、征收率是簡易辦法納稅時使用的,有3%(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辦法計算征收),和4%(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固定資產按照4%減半交納增值稅)、6%(小型電廠、自來水、商用混凝土等選擇簡易辦法計算交納增值稅)。
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4、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