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壹)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壹)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壹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壹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第七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壹項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第九條 納稅人自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第十條 納稅人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風險的管理。對稅收遵從度低的壹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同時廢止。
附件1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表
納稅人名稱 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電話 財務負責人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電話 辦稅人員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電話 稅務登記日期 生產經營地址 註冊地址 納稅人類別:企業□ 非企業性單位□ 個體工商戶□ 其他□主營業務類別:工業 □ 商業 □ 服務業 □ 其他□會計核算健全:是□ 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當月1日 □ 次月1日 □納稅人(代理人)承諾: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上述各項內容真實、可靠、完整。如有虛假,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稅務機關受理情況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由納稅人如實填寫。
2.表中“證件名稱及號碼”相關欄次,根據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填寫。
3.表中“壹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由納稅人自行勾選。
4.本表壹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留存壹份。
附件2
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納稅人名稱 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稅銷售額貨物勞務: 年 月至 年 月*** 元。應稅行為: 年 月至 年 月*** 元。情況說明 納稅人(代理人)承諾: 上述各項內容真實、可靠、完整。如有虛假,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稅務機關受理情況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情況說明”欄由納稅人填寫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具體情形及理由。
2.本表壹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