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對以采伐、制材、加工“三渣”和二次加工木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的企業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5年底前立即予以退稅。(財稅字[1998]第33號,財稅字[2001]第72號)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的軟件產品退稅,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進口軟件本地化改造後銷往國外的軟件產品;按法定稅率17%征稅後,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集成電路產品退稅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其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銷售按法定稅率17%征稅,實際稅負超過6%,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飛機維修服務退稅自2000年6月5438+10月1開始實施。飛機維修服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稅務機關將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第102號)
綜合利用產品按需退款。自2001,1,1之日起,對以下貨物實行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財稅[2000]198號)(1)頁巖油及其他與煤炭開采伴生的油頁巖生產加工的產品。(2)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3)城市固體廢物發電。(4)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生產的水泥。
三峽工程電力產品壹經征收即予退還。自發電之日起,三峽電站銷售的電力產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電力產品增值稅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2]24號)
集成電路產品壹經要求即予退還。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至2010日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後,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實際增值稅稅負部分按需退稅,退稅款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擴張。(財稅[2002]70號)
從2000年7月1日起,對認定為國內設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不能生產、國外不能加工,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的,立即予以退稅。(財稅[2002]第140號)
自2003年5月1日起,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周商貿有限公司退庫,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國內鉑金生產企業按需退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鉑金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財稅[2003]86號)
資源綜合利用費壹經征收即予退還。對生產原料中含有30%以上粉煤灰等廢渣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壹經征收即退。(國稅函[2003]1164號)
其他項目《關於外購木片生產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燃料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2號),納稅人對以三剩物和次小燃料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直接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購買的以木屑為原料生產的、享受增值稅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稅[2006 54 38+0]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執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國稅函〔2005〕826號)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禽類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在加工銷售禽類產品時,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