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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 *** 、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壹個為征收增值稅而暫時發布的條例。征收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經修訂後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1月19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公布。

條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 *** 、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壹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

壹、將第壹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將第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三、將第四條第壹款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五條、第六條第壹款、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四、將第八條第壹款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九條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修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增加壹項,作為第四項:“(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將第二十壹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二款第壹項修改為:“(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將第壹款第三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或者勞務”。

九、在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之前增加“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十、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

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

的土地。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壹切建築物,

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壹經移動即遭損壞

的物品。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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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壹)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 能移動 或者 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 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關於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稅發[ 1993 ]151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的有關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9號)的有關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壹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壹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農產品的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現行《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52號)確定,並報總局備案。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壹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是什麽?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5、本條第1-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2014年9月13日,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固定資產抵稅作了哪些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在2014年9月1日並沒有進行修訂,修訂的最近日期是2008年

2、2008年修訂,正是基於增值稅轉型,將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允許固定資產抵扣

3、因交通運輸業營改增前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因此,汽車抵扣壹直限制的較死,自13年交通運輸業營改增全面推行後,汽車做為固定資產抵扣全面放開。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貨物是指什麽?

增值稅中的銷售“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多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有?

bd

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會計行政法規嗎

錯誤的。

是稅收行政法規。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增值稅的起征點是( ) 。 A.銷售貨物的,為月銷

最新規定: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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