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4、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5、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屬於征稅範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賣郵票交營業稅)。
5、屬於征稅範圍的特殊行為。
三、征稅範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7、縫紉業務,征收增值稅。
8、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壹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壹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13%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11、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