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個體經營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小型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8]124號)規定,以下商業企業在1998年6月30日前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雖然1997年應納稅銷售額或前三年年均應納稅銷售額未超過65438+ 1998年6月至1998年6月應稅銷售額超過1.8萬元,有進出口權,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從事食鹽批發的不得轉讓為。 已經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恢復為壹般納稅人。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小型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113號)規定:1。從7月1998起,年應稅銷售額為。2.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經營單位,以及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經營單位,年應納稅銷售額在654.38+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財務核算健全的,仍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國[1999]560號)規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壹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加油站征稅問題的通知》(國[2006 54 38+0]882號)規定,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凡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不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654.38+0.8萬元,壹律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電〔2004〕37號)規定:1。新設立的小型商業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65438+80萬元的,方可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2.對新設立的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實物的商業零售企業,新設立的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業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設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電〔2004〕62號)規定:1。有壹定經營規模,有固定經營場所,有相應管理人員,有商品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商品購銷渠道(供貨方的證明)者,預計年銷售額可達65438+。2.新設立的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的小型商業批發企業,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並能提供加蓋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貿主管部門註冊專用印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可授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3.新辦工業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應核實是否具備必要的廠房、機器設備和生產人員,是否具備壹般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條件。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應及時認定。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認定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法律客觀性:
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範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壹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接收方在中國境內;(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的土地在境內;(四)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但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向中國境內* * *和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以下簡稱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廣播除外)、娛樂、賓館、飯店、倉庫等服務業以及洗浴、美發、洗染、繪畫、復印、雕刻、復印、包裝等其他服務業的服務,不征收營業稅。二是應稅服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稅範圍的服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範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聘用的職工或個體戶,是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服務。第三,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報酬是指通過提供、轉讓和出售的行為獲得金錢、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