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完整準確地填寫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否則視為不合格,需要退回重新開放。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按照下列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1.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允許壓線,不允許出錯;
3.發票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4.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開具普通發票的,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不用填,填了也要填準確。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買方的四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銀行和賬號)應填寫完整。
1.名稱:公司營業執照中的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2.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壹信用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第壹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3.註冊地址:營業執照中的註冊地址。
經營場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填寫註冊地址。
4.電話:稅務登記的電話號碼。
5.銀行及賬號:稅務局備案的開戶許可證或銀行及銀行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