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規定及內容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4.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
5.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6.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7.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8.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9.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10.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發票壹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帳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壹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