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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內容限制

新《規定》中規定: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而《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三條是專門對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納稅義務時間作出的規定,按稅法規定發生納稅義務不壹定都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新規定中涉及到的第8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和第11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內容按增值稅法規的相關規定,只發生納稅義務,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規定及內容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4.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

5.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6.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7.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8.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9.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10.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發票壹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帳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壹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壹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壹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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