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壹些納稅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後,對於這種不能作廢的發票而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條件是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或為“認證相符”,或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增值稅發票開票註意事項:
1、防止產生滯留票
增值稅轉型後,壹般納稅人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個人消費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以及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被排除在允許抵扣範圍之外;
2、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
納稅人務必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如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賒銷及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綜上所述,增值稅是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經常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就針對幾種情況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