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完整,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允許壓線或出錯;
3.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還需要買方通過在發票上註明稅款的方式,向賣方支付因實施扣稅而產生的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保持了稅收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個名稱。以“10萬元”為例,可分為“10萬元版”和“限量10萬元版”。其中,“10萬元版”的免稅價格可以超過10萬元,而“10萬元限量版”的免稅價格不能超過10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註意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壹並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