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單據的功能,還需要買方通過在發票上註明稅款的方式,向賣方支付因實施扣稅而產生的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保持了稅收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個名稱。以“10萬元”為例,可分為“10萬元版”和“限量10萬元版”。其中,“10萬元版”的免稅價格可以超過10萬元,而“10萬元限量版”的免稅價格不能超過10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註意區分。開具發票時,發票擡頭應與企業名稱全稱壹致。2017,1以後的增值稅發票必須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使用。按照我國的規定,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要按照壹定的標準繳納相應的稅款,所以為了反映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國家還規定,對方支付貨款後,收款人也要提供增值稅發票,並且只有納稅人才能購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任何企業都不能拒絕提供增值稅發票。
法律客觀性: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票號碼、征收單位名稱、填發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收費、基金、罰沒)、金額、所屬期間。《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環節包括收據環節、存根環節和報驗環節。收據應作為完稅憑證交給納稅人;存根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保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會計憑證或者保存備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的開售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