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針對壹般納稅人所繳納的稅種發票開具的類型。我國主要兩種發票類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類發票的開具要求和開具管理都不壹樣。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4、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售方,銷售方在發票聯、抵扣聯、存根聯、記帳聯註明“作廢”字樣,按發票註明金額和稅額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購買方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銷售方依證明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以上就是增值稅發票開具的管理規定,希望大家作為納稅義務人都應當妥善保管好開具的發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