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報稅征期

報稅征期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

壹、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 上一篇:報考青島海關是屬於地方性公務員還是國家公務員?海關的部門具體有哪些?
  • 下一篇:招聘出納崗位需要什麽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