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當月為準。例如,如果車輛的發票日期為2012 65438+2月28日,車輛登記日期為2013 65438+10月5日,則該車輛的納稅義務發生在2012 65438+2月。購置新的車船,從納稅義務發生的月份起,按月計算年度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為12乘以年應納稅額除以應納稅月份。車船稅應在當年65438+2月31之前繳納。
例1:2012年2月28日,納稅人購買排氣量為1.6升的汽車壹輛,取得當日開具的發票。這輛車2012年應交的車船稅是30元(360 ÷ 12× 65438+)。逾期不繳納的,從2013 10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例2:納稅人於2012年2月00日購買1.0L排氣量汽車壹輛,並於當日取得發票。車輛登記日期為2012年3月5日,車輛納稅義務發生在2012年2月,應繳納車船稅時間為2012年2月。
二是在我市註冊的車輛,異地購買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我市征收車船稅後還需要繳納車船稅嗎?
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車輛非註冊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並能提供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註冊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所以,如果車輛已經在異地全款繳納,就不會在我市繳納。
三、在同壹納稅年度內,已繳納車船稅的轉讓,如何處理?
答:在同壹納稅年度內,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轉讓或者過戶的,不退或者不退稅。
4.完稅車船被盜、報廢、丟失如何處理?
回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應稅車船被盜、報廢或者滅失的,納稅人可以自被盜、報廢或者滅失的月份起至年度終了,持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被盜、被搶車輛、船舶被追回的,納稅人自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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