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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2020修改)

第壹條 為了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營利法人。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實施網約車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互聯網信息、人民銀行、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以及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互聯網信息、稅務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文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

(三)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四)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許可期限為4年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還應當到廣東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證明應當及時提交原許可機關歸檔。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約車運輸證。

申請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規定的條件,具體的技術標準和營運要求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辦理網約車運輸證,應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車輛行駛證、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證明文件、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文件、公司購置營運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等。屬於網約車平臺公司非自有車輛的,還應當提交與車輛所有人簽訂的提供線上服務以及車輛使用的相關協議。

領取網約車運輸證後,車輛所有人應當持網約車運輸證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第十二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裏程達到60萬千米或者車齡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為其提供線上服務,經營者應當將網約車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並辦理退出經營手續。

行駛裏程和車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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