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對房屋及***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堅持黨建引領、政府主導、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同參與的治理架構。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和措施,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資金投入與保障機制。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措施;
(二)指導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物業服務規範與質量考核體系;
(四)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六)對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統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八)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轄區內實行的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四)對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相關培訓;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至五項和第二款規定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從業行為,調解行業糾紛,督促物業服務人及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和舉報處理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單位、投訴和舉報電話。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按照規定時限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舉報人。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第九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本條例所稱業主還包括:尚未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但因買賣、贈與、繼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十條 業主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