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長期股權投資借方,貸方各代表什麽意思?
取得時:
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
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差額)
持有期間:
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
被投資單位以後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或成本
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相反分錄)
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以計提的減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或借記)
——其他權益變動(或借記)
應收股利(尚未領取)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記)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相反分錄)
二、銀行貸款可以用於股權投資嗎
法律主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自己的股權投資,但是要具備以下條件: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風險提示:出資人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當事人應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可以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銀行貸款為什麽不能用於股權投資?為什麽從信托借去的錢就行?
因為股權投資是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其波動程序更超過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銀行貸款資金連股票買賣都不得進行,更不用說股權投資了。信托是面向高凈值人群的,普遍認為認為這種高凈值人群風險承受能力更高,對資金投向更有判斷力。相對而言,雖然說銀行和信托都受到銀監會的監管,但是銀行的監管比較嚴格。銀行只能通過理財產品形式向客戶銷售,至於其他的放貸款的標準,只能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利率也是國家確定的(只有極個別的農村商業銀行能浮動)。而放貸款的比例,占了多少資本金這都是要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的。而信托,由於不屬於純粹意義的貸款,只是說收集資金、放款,所以信托的形式比銀行可以靈活許多。信托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托公司在階段性信托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四、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可否用於股權投資或置換股東借款?
應該不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