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機動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或檢驗完畢:
1、客運或貨運車輛超載的;
2、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3、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4、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二、被交警扣車後取車流程如下:
1、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車;
2、當事人收到領取通知後,就可以提車。如果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由扣車的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3、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所以可撥打交警電話122進行舉報處理,仍不聽勸阻亂停亂放車輛,可撥打110舉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