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核定征收率為6.88%。月租金收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為6.88%。具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將我區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壹。個人轉讓不動產相關稅收政策問題(壹)個人轉讓應稅不動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憑證和資料,能夠準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費用的。符合規定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個稅優惠。(二)個人轉讓應稅不動產,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無法準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費用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核定征收:1。個人轉讓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為6.6%。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費附加0.1%,個人所得稅1%。2.個人轉讓商鋪等不動產的,核定征收率為12.6365%。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費附加0.1%,土地增值稅5%,印花稅0.0305%,個人所得稅2%。(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個人能夠提供相關憑證和資料,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應當依法計征。符合規定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個稅優惠。(2)對個人出租應稅不動產,不能提供相關憑證和資料,不能準確計算收入、成本、費用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征收:1。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為5%。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2.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核定征收率為6.88%。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費附加0.03%,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2%。3.個人出租商鋪等不動產,月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為5.6%。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5%,印花稅0.1%。4.個人出租商鋪等不動產,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核定征收率為11.7%。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費附加0.1%,印花稅0.1%,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三。關於其他政策問題(壹)納稅人出租的房產所在地不屬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的,依法可以不征收相應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二)納稅人轉讓、出租不動產,除本條規定外,不享受個稅稅收優惠政策。(三)本公告自2014 1起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完善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廣發[2008]164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界定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廣發[2009]183號)第壹條以及,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補充通知》(桂地稅字〔2009〕88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轉讓不動產和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公告》(公告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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