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凍結了壹般6個月內會自動解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凍結等措施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予以解除、退還;凍結存款、匯款等資金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期滿前5日以內辦理,每次延長不超過半年;對重大、復雜案件,凍結期限可以是壹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每次延長不超過壹年。
銀行卡被凍結的常見原因有:
1. 長期不使用導致休眠。如果銀行卡辦理之後長期不使用的話,銀行通常會對銀行卡進行休眠處理,此時的銀行卡如果想要重新恢復使用功能的話,則通常需要到銀行櫃臺辦理激活操作。
2. 掛失。如果持卡人因為銀行卡卡片丟失,前往銀行辦過掛失手續的,銀行就會對丟失的卡片進行凍結操作,這種情況下,如果持卡人後期找到了丟失的銀行卡,可以直接前往銀行網點辦理取消掛失手續:取消掛失是需要在找到了銀行卡的前提下才可以辦理取消的,如果銀行卡找不到了則需要進行補辦卡手續。
3. 密碼輸入錯誤。密碼輸入錯誤是比較常見的凍結原因,如果我們在輸入銀行卡密碼時,連續輸入三次錯誤密碼就會使銀行卡被鎖住,通常這種情況24小時內就會自動解鎖。
4. 司法凍結。這種情況壹般是因為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導致的凍結,按照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是可以向銀行申請凍結銀行卡的,另外海關、稅務機關也有權申請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七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