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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中給出的投標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

某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某博物館安保服務公開招標項目結束後,遭到供應商Y公司的質疑。理由是將Y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法人委托書視為無效投標不合理。

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質疑進行重新審議。原評標委員會認為,本項目投標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為“法定代表人:(蓋章)”,而Y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與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不符,篡改了投標文件的內容。采購中心根據復議意見回答了問題。

Y公司質疑答案,向當地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對采購人、采購中心和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調查。經調查,財政部門認定投訴成立,責令重啟采購活動,並對評標專家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評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問題啟發

1.招標文件中給出的投標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

2.哪些問題可以歸類為形式審查?

專家評論

為了方便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投標文件時,通常會在最後壹章以“格式”的形式列出壹些需要投標人提供的內容。

那麽,這些給定的格式可以改變嗎?

有些格式涉及實質性條款,有些則是正式條款。具體如何判斷,還要以招標文件的規定為準。對於不影響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部分,應當予以放寬。

《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件)規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簡化和明確招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供應商的招標(響應)不得受到裝訂、紙張、文件整理等非物質格式和形式問題的限制和影響。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僅僅因為投標文件中增加了“簽署或”字樣就認定該投標無效,未免過於武斷。招標文件是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不存在篡改招標文件內容的情況。

根據38號文,項目評估應強調實質而不是形式。而投標文件的裝訂、紙張和文件整理被列為非實質性問題。還要求簡化和明確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和形式。實踐中,建議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明確列出無效標和廢標的條款,或以清單的形式附在招標文件中,以方便投標人和評標專家。對於評標專家來說,要慎用“廢標權”。投標文件未列入廢標和無效投標條款,或未列入資格和符合性審查項目的,投標文件不應作廢標。

法律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

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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