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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壹、壹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

1、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2、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等

二、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不僅以下範圍):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5、壹些設立內部食堂的企業,在為其內部職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時,負責招待壹些外部客人的費用也屬於業務招待費。

正常經營中,餐費產生的原因各種各樣,

1、員工年終聚餐,午餐費、加班餐費應計入應付福利費;

2、出差途中符合標準的餐費計入差旅費;

3、員工培訓時合規的餐費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4、企業管理人員在賓館開會發生的餐費,列入會議費;

5、企業開董事會發生的餐費,列入董事會會費;

6、企業委托加工的,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宣傳作用的,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因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在搞促銷活動時贈送給顧客的禮品,作為業務宣傳費。

7、拍攝影視作品時吃飯作為道具出現(成本),都不算招待費。還比如誤餐費(不需要發票)

8、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補償,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企業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等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擴展資料: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

壹、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壹(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三、業務招待費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

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據實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壹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壹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

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參考資料:

業務招待費-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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