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浙江個體戶如何納稅?
1.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
2、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3、個體工商戶因歇業、終止納稅義務,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憑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發票和相關證件。
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結清稅款,並按規定繳銷發票和有關證件。
5.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變更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後,應通知同級稅務機關;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要求其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10,個體工商戶必須將稅務登記證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出示營業執照,並按規定辦理驗證手續。嚴禁轉借、塗改、買賣或偽造稅務登記證。
11.個體工商戶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申報納稅。
12、個體工商戶臨時離開本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持當地稅務機關的《外出經營稅務管理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13、個體工商戶出縣(市)從事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納稅: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應當依照稅收法規繳納增值稅;
2、從事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消費品或銷售珠寶首飾,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應繳納消費稅的,必須繳納消費稅;
3.從事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文化體育、娛樂和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繳納營業稅;
4、從事生產、經營的利潤,應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5.依照稅收法規應繳納的其他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以上是浙江個體戶如何納稅。這個問題的所有答案,個體戶可以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然後根據所經營的個體戶類型繳納不同的稅。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規定的稅款,稅務機關會不定期檢查,不要心存僥幸,以免受到更大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