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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國稅可以在上海申報嗎?

異地報稅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酌情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有五種情況: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臨時工商營業執照;

2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12個月累計超過180天;

4.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方;

5.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結論:

1.c項目部未取得臨時營業執照,無法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登記證換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規定,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開具臨時稅務登記證,但應按規定征稅,並指導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項目C未按要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登記證換發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規定,從事對外經營的納稅人(含從事180天以上的)只辦理查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因此,無論項目C經營期是否已超過180天,都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只辦理檢查登記。但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各地為了加強管理,往往要求C項目部在當地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超過180天。

4.C項目部不屬於上述第四、五種情況,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選擇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務在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因此,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項目C是否要在當地繳納增值稅,要看是否應稅。如果是應稅的,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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