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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浙江社保繳費標準

法律分析:浙江現行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執行方式:壹是各地要規範政策執行,嚴格按照規定的實施範圍、減免時限和分類標準做好社會保險費減免工作,不得執行其他減收增支政策。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範圍和分類標準仍按照《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社〔2020〕13號)執行 以及《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社〔2020〕號)延期政策執行期限根據費用所屬期間確定。 二、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繳費參考實際計算數據。三、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緩繳無需辦理申請手續,未繳當月視為自願緩繳,核定的未繳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統壹核銷;上述人員主動申請緩繳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受理,並為其辦理緩繳手續。2020年遞延月份的社保費用,允許在2021年底前按規定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範圍和分類標準仍按照《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社〔2020〕13號)執行 以及《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社〔2020〕號)延期政策執行期限根據費用所屬期間確定。 二、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繳費參考實際計算數據。三、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緩繳無需辦理申請手續,未繳當月視為自願緩繳,核定的未繳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統壹核銷;上述人員主動申請緩繳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受理,並為其辦理緩繳手續。2020年遞延月份的社保費用,允許在2021年底前按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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