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區)計劃(經濟)部門負責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
省、市(地)、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第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制定中長期投資計劃(規劃);
(二)編制和批準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和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初步設計的編制和審批;
(五)編制和下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六)編制和批準開工報告;
(七)組織竣工驗收;
(8)組織後評估。
以上程序可由項目審批主管部門視項目建設條件和投資額適當組合。第七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應的咨詢評估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和開工報告統稱為項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規模以上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項目、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項目,其項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省工業主管部門或市(地)計劃(經濟)部門報省計劃經濟部門審查,然後轉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
限額以下的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及利用外資項目,按省規定分級審批。第八條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統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計劃(經濟)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管理的不同階段,編制並下達年度前期工作計劃或年度投資計劃。第九條省級各部門負責所屬單位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文件和行業年度投資計劃的上報和轉發。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從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管理等角度提出投資項目初步工作文件預審意見,或受委托組織初步工作文件的審查或審批。第十條各級財政、金融、統計、土地管理、環保、建設、規劃、審計、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內容,並監督項目實施。第十壹條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市(地)、行業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建議,經省計劃部門和經濟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第十二條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類資金,應當納入各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及其他出資單位應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第十三條財政預算內的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各級計劃(經濟)部門要按照綜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項目和投資。第十四條預算外建設資金和交通、電力、水利、郵電、教育等專項建設資金的安排。,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資計劃建議,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年度投資計劃,財政等部門據此下達資金計劃並監督執行。第十五條加強信貸資金、證券資金與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銜接,以及與資金來源相關的項目審批管理。完善省級建設資金聯席會議制度,引導資金投向,優先向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傾斜。第十六條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所有投資者的資信、資金到位和貸款償還的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機構擔保下的境外融資,以及在境外發行股票和債券,都應納入計劃。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商業投資項目只有在資金落實後才能建設。實行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第十八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投資承諾制,項目投資者做出投資承諾後經過嚴格論證,建設資金必須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項目由資金平衡計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