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師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含專業技術幹部)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檔案予以接受: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浙江的;
2.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是浙江的;
3.配偶隨軍後取得浙江常住戶口的(其中杭州、寧波兩市城區需滿2年以上);
4.對駐浙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5.軍隊轉業幹部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戶口且身邊無子女的;
6.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系獨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戶口的;
7.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戶口的;
8.父母雙方或者壹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離退休後在浙江安置的;
9.夫婦同為軍隊幹部,或者壹方為軍隊幹部、另壹方為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雙方或者壹方部隊駐地在浙江的;
10.自主擇業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浙江的;
11.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或者在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杭州、寧波安置條件的,可以到省內其他縣市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安置;
12.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其中所在單位屬於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13.符合進浙江安置條件的團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壹等功的,可在全省範圍內選擇安置地點;在部隊榮立二等功的,可在設區市範圍內選擇安置地點;
14.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經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的,我省經濟社會建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
(二)軍隊轉業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檔案不予以接受:
1.團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年滿50周歲以上的(計算到轉業當年3月31日);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年齡在50周歲以上的(軍隊改革期間滿53周歲以上的)(計算到轉業上壹年的12月31日);
2.軍人傷殘等級五級以上以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限未滿的;
4.被開除黨籍且喪失幹部資格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6.已批準退休等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7.無正當理由累計3年轉業安置後不到地方報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符合以下隨調條件之壹的,檔案予以接收:
1.軍隊轉業幹部批準退役前其配偶已符合隨軍條件並辦理了隨軍手續且為正式職工的,可隨同軍隊轉業幹部到部隊駐地以外的地區安置;
2.軍隊轉業幹部批準退役前其配偶是正式職工的,但軍隊轉業幹部所選擇的安置地點,既不在部隊駐地,也不在配偶工作地,其配偶可隨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3.依據《關於邊防海島等部隊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規定,軍隊轉業幹部批準退役前其配偶已辦理隨軍手續且為正式職工的,如軍隊轉業幹部選擇的安置地為其配偶工作地以外的地區,其配偶可隨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依據其配偶現行常住戶口確定安置地的,其配偶不再進行隨調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雙非”幹部配偶通過購房等途徑取得浙江常住戶口的,原則上不予接收。(“雙非”指既非浙江戶籍、又非在駐浙部隊服役)。
2.地方政府議軍會議照顧安置到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隨軍家屬,沒有正規招考手續的,原則上不予接受。
3.由於地方國企改制,在企業安置的隨調家屬目前浙江基本采用貨幣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