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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權的行使機關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軍隊保衛部門: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監獄: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

1、壹個是訴訟行為,壹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壹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壹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壹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對象是壹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通常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之後,需要先做出審查,看是否有偵查的必要,所以並不是立案了就要偵查,不符合立案偵查的不會立案偵查。對於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要是並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文章涵蓋面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款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行使國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方面的職責分工。按照法律規定的分工,偵查權必須由偵查機關行使,檢察權必須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行使。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依法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時,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某壹專門機關全部包辦。

(2)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的專門機關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對違法行使這些權力的行為,任何公民都有權予以抵制、揭發和控告,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實施者的法律責任。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檢、法機關行使,這既是法律賦予公、檢、法機關的權力,同時也是法律要求公、檢、法機關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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