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輸入的檢驗項目不正確;
2.查詢到的發票開具日期距離當前日期超過1年;
3.當天開具的發票,最快第二天就能查到;
4.由於開票方離線開票,發票數據未上傳至IRS
5.驗貨平臺沒有這個發票。
請核對當天開具,第二天上傳成功的發票。如果第二天仍無法查詢,請聯系第壹計費方確認計費數據是否上傳成功;如果確認開票數據已上傳成功,但發票信息仍不可用,請聯系當地國稅機關進壹步調查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是否運行正常。
您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檢查開具的發票,包括以下內容: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
3.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4、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5.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6.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上交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印制,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確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國外打印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