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城市對私人診所的設立有不同的規定。建議您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您所在城市的實際情況,準備好必要的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實地調查核實,並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實地抽查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復印件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受理執業註冊申請的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