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全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第三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規定的實施。縣政府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監督和推進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信息化辦公室是具體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承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
縣政府成立縣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由縣政府辦、縣信息化辦、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縣檔案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縣政府辦公室為召集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信息化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四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公開人將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保密性進行審查。突發信息和難以界定的信息公開應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並根據審核意見進行處理。第五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發布者應當主動公開:
(壹)縣政府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1.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2.經批準的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執行情況;
3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4.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5.涉及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人事、管理、經濟等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及其執行情況,由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
6.政府領導成員的簡歷、職責和分工;
7.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及主要職能;
8 .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幹部任免、公務員考核程序和結果;
9.城市規劃的執行情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建築總容積率、建築密度和高度在法定範圍內;
10.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工程的公開招標、中標和驗收;
11.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包括城市供水供電管網、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和改造;
12.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發生和處理情況。,影響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
13.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扶貧、公共服務等社會管理事務及其實施情況;
14.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15.縣政府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16.法律、法規和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縣級政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
1.組織機構設置、法律責任、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辦公地點及聯系方式;
2.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以及申請的全部材料和示範文本;
4.職責範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和依據;
5.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序和各種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結果;
6.重要專項資金和支農、救災、扶貧、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單等。;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收管理;
9 .稅收減免、補貼等相關優惠政策及其實施情況;
10.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的定價和價格調整;
11.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安置、畢業生就業和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12.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
13.土地供應總量信息、地塊信息、土地出讓協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和房地產市場情況;
14.國有和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重組;
15.處理NPC議案和建議以及CPPCC提案;
16.與公眾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17.法律、法規和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
(壹)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公開政府信息可能影響國家和公眾利益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第七條發布人應當以下列壹種或多種符合信息特點的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壹)在縣、鄉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各部門網站上發布;
(二)政府公報或者其他專刊;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電子閱覽室、公共酒吧、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各類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現有的文獻參考服務中心;
(七)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
第九條公開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壹條公開人應當根據鎮巴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或變更日期等。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獲取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向公開人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公眾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真實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公開人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人能夠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區別對待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部分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公眾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但是,公眾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書面告知第三方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
第十六條公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公眾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公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或者向申請人公開該信息的決定的,在中止期間,公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中止的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八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依申請公開提供的政府信息,除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發布者不得通過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二十壹條縣級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縣政府各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縣信息化辦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中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政務公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六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