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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賚“五七”工有說法了嗎?

吉林省鎮賚縣棚戶區改造為什麽與 《國務院590號令》相違背

請給棚戶區改造訴求居民合理解釋

我們是臨街主次幹道住宅兼營業及商服居民,在進行中的棚戶區改造中,我們有以下不解問題。請鎮賚縣政府給予明確答復:

1、棚改方案中要求住宅民房,須有本人工商執照連續10年以上,按商服對待是依據哪個法律,幾條、幾款規定?還是有意為之?

2、民宅出租日常營業。工商、稅務、水電、取暖、衛生、防疫、以及房屋過戶都是按商服對待,正常稅費強制執行。為什麽到了棚改征地時,就不按商服對待呢?這又是哪家的法律?

3、棚戶區改造是惠及民生的壹項工程,要求政策優惠,陽光操作,維護群眾利益,讓群眾得到實惠。如果臨街住宅兼營業住房按照普通住宅回遷,是斷了該民們的生計之道。臨街房等同於普通住宅,臨街營業房等同於普通住宅,這裏有何貓膩?不知縣委領導作何感想?陽光嗎?公正嗎?合情嗎?合理嗎?和諧嗎?

4、壹紙通告叫群眾復議或訴訟,復議相互踢球,官官相護,訴訟法院由政府掌握。試問群眾怎樣復議?如何訴訟?

5、如不服政府意圖,就強行拆遷。試問個人的私有合法財產,又怎經得起政府的高壓態勢?

6、縣法制辦回答:“根據物權法,如不是本人執照經營,就不能確權。”難道公民的合法財產因出租經營而失去其所有權、使用權和其功能嗎?

7、在“A”各區內,即便有商業房屋符合規定,也不得原址回遷。請問縣政府這“原址”做何之用?

8、按政府說,建立保障性住房。請問民之謀生手段斷了,談何生存,又談何保障?

9、口口聲聲說改造惠民,且對民眾的正常需求而不顧,強行征收臨街房屋好的地段,這又叫人們如何去想?政府作何解釋?

10、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只要住宅經營十年以上,無論是自己經營還是他人經營,均可視為商服房屋。那為什麽在征收中非得強調必須房主自己經營十年以上呢?這種不合情理的做法又是哪家的條款,其用意何在?

11、試問臨街處,開發商不蓋商服樓嗎?他們不外賣嗎?為什麽不給我們原地回遷?為什麽把我們的臨街住宅基地拱手讓給開發商呢,這嚴重的損害了我們的利益。再說近幾年內我們辦商服房照時,政府也不給我們辦。現在棚改又說我們沒有商服照,這豈不是政府壹言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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