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納稅程序。
2.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3.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有權就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5.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1.稅收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2.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3.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1.負責稅收征管。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四)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
1.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向納稅人提供稅收咨詢服務。
2.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3.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4.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5.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6.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7.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9.納稅人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10.對舉報人應當保密,並按規定給予獎勵。
1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