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整體轉讓按以下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1、原則上不征收營業稅和 增值稅 。但轉讓在建項目時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 土地使用權 ”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2、應繳納 印花稅 和 土地增值稅 。 3、收入增值達比例要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 股權投資 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扣除非股權支付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就應該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算出 清算 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原股東按財產轉讓所得征 個稅 。 根據《關於 股權轉讓 收入征收 個人所得稅 問題的批復》規定:通過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 債權債務 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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