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4.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5.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應在簽訂工程合同或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6.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7.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免於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1.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設立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和證件清單。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書、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復印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需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並已在技術監督管理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和原件的復印件;
4.營業及經營場所證明(如房產證、租賃合同或預售房屋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證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5.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 6.相關章程、合同、協議復印件;
√ 7.總公司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納稅人提供);
√ 8.關聯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由關聯企業納稅人提供);
√ 9.對外貿易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外資企業提供);
√ 10、承包租賃合同復印件(承包租賃業務納稅人提供);√ 11.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由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提供);√ 12、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及提供勞務合同復印件(境外企業在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及提供勞務提供);√ 13,稅務登記表壹式兩份;
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和材料應復印在A4紙上;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應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納稅人必須加?把鵪鶉聚集起來餵它?br/>;;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要雙面同時復印。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固定經營場所並負有納稅義務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的責任人(業主);
(2)營業及經營場所證明(如房產證、租賃合同或預售房屋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證件、資料進行核實確認後,根據證件、資料將相關信息錄入集中系統稅務登記模塊,打印稅務登記證並發送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簽字後,留存壹份,退壹份給納稅人;並告知納稅人相關後續涉稅事宜。納稅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補正。臨時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目前只登記,暫不發證。設置;建立
稅務機關受理並審核納稅人申請材料的備案。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批復》(粵價[2006]682號),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為8元(正本芯3元/本,副本芯2元/本,副本封面3元/本)。納稅人可攜帶銀行卡(帶有“銀聯”標識)進行稅務處理。納稅人申請房地產和土地登記,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列出房地產和土地登記需要提供的信息和證書的類型。
1.房產、土地權屬證明(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交易合同、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購房或購地發票、產權人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書、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及原件(按規定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書不需提供);
√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無需提供);
√ 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不需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執業證書或稅務登記的單位需提供);
√ 5.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的不動產(或土地)所有者;√
6.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房產、土地用於租賃的,需提供);
7.自有和自建房地產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建築業發票、房地產銷售發票、鑒定書、固定資產明細賬等)原件和復印件。)的,應當提供該房地產的原值;
備註: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和材料必須復印在A4紙上;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應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納稅人必須加?把鵪鶉聚集起來餵它?不好?為什麽不用褲襠?袖手旁觀?7.戳並糾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後,為其辦理房地產、土地登記。納稅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補正。
稅務機關錄入數據稅務機關受理並審核納稅人的申報數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並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的文件、證件清單;事項變更後的文件資料清單。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 2.相關部門批準的變更文件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