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機制,防範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完善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交易、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分離。
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集中統壹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授權制度。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架構建立和運行。
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基本管理制度,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相關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總規模。
業務決策機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以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單壹客戶、單壹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轉換率,客戶可通過融資融券買賣的證券種類。
業務執行部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具體管理和操作,制定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確定特定客戶的授信額度,檢查、審核和監督分支機構的業務操作。
分支機構在公司總部的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統壹規定和決策,具體負責客戶資信查詢、合同簽訂、賬戶開立、保證金收取和交易執行等工作。
第七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主要環節應當由不同部門和崗位分別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獨立於其他部門和崗位,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
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的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準向客戶融資融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應當由總部決定的簽約、開戶、授信、收取保證金等事項。
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和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和授信的程序和權限:
(壹)制定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選擇標準和開戶審核制度,明確客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具備的條件和開戶申請材料的審核要點和流程。
(2)建立客戶信用評估體系,根據客戶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將客戶劃分為不同類別和級別,並為每壹類別和級別的客戶確定授信額度、利率或費率。
(3)明確客戶信用調查的內容、程序和方法,核實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了解客戶的信用狀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違約可能性。
(4)記錄和分析客戶持有的頭寸類型及其交易情況,並根據客戶經營和信用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其信用等級。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印制和使用融資融券合同的標準文本。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
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向客戶履行下列告知義務:
(壹)書面提示投資規模擴大、對市場走勢判斷失誤、因未及時支付抵押物而被強行平倉等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風險。
(2)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合同條款。
(3)告知客戶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可能帶來的法律訴訟風險,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制信用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應當委托第三方存管銀行為客戶開立實名制信用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在遵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經營成本、市場狀況、客戶信用等因素確定融資融券利率和費率,並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可用於融資融券的證券種類和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並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實時監控客戶擔保物價值和客戶債務價值及其比例的變化。當該比例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擔保比例時,應及時通知客戶按約定方式補充擔保物,並采取必要措施在通知時間和內容上留下標記。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當客戶未能補足擔保物或者未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應當立即進行強制平倉。清算所得資金首先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余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
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布,發布平倉指令的崗位和執行平倉指令的崗位不得由同壹人兼任,並標明強制平倉操作。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由總部集中管理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實現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流程的自動化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具備業務數據集中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自動預警等功能。應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者數據接口,以便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
(壹)加強業務流程和技術系統管理,防範技術故障、操作失誤、系統和流程漏洞、員工道德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信貸賬戶的管理和審核制度,防止混資產、混賬、借賬、假賬等問題。
(三)按照約定方式向客戶提供報表,如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第三方存管銀行提供證券和資金的詳細數據,供客戶查詢。
(4)客戶因自身債權債務發生資產凍結、查封、扣劃等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風險監控和業務審計應涵蓋事前、事中和事後的所有環節。
風險監控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實時監控和量化風險分析,對高風險賬戶比例、壞賬、集中度、賬戶限額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對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審批客戶授信額度、強制平倉等重大事項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
(壹)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向所有客戶融資融券金額、單壹客戶和單壹證券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2)監控凈資本、流動性、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根據指標變化及時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
(3)通過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客戶融資融券空頭頭寸規模,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使公司凈資本等主要財務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會計處理制度,審慎評估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帶來的壞賬風險,足額計提當期相關損失,並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業務運行、風險監控、業務審計等相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和反饋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相關信息的統計和審核,確保向中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料的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記錄信用不良和有違約記錄的融資融券業務客戶,並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自2006年8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