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3、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的具體程序和操作辦法,由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並主動向社會公開。
勞動者取得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等。按規定給予補貼,原則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同壹職業同壹等級不可重復享受。如教師證等。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參加崗前培訓、安全技能培訓、轉崗轉業培訓或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或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如高級技工證書等。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收費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調整。補貼標準應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所區別。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壹般不超過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壹般不超過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壹般不超過2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區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予以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