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範圍涉及預先登記許可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並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進行預先審批。申請名稱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範圍不涉及預先登記許可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或者與個體工商戶共同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程序和提交文件請參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申請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產權證復印件;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所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產證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文件。
(4)字號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字號預先核準登記的當事人提交)。
(五)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執照復印件。
(6)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本人簽署)或資格證書(本人簽署)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