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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

法律分析:

公司企業拆遷補助款的企業所得稅,拆遷補助並非營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處理。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稅外,還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3個稅種。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壹)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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